手机如何绑定银行卡:使用新型支付工具也有可能涉嫌侵财,认定标准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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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新型支付方式(支付宝、微信支付、手机银行等APP)走进了我们的日常生活手机如何绑定银行卡。这些新型支付APP给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风险和问题。

这些借助新型支付方式(移动设备、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侵财类手段,与传统侵财类犯罪的实施手段有很大的区别,如何对案件进行定性也存在很大的争议手机如何绑定银行卡。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借用新型支付工具手段进行侵财的判例主要存在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诈骗罪的不同观点。

一、新型支付方式的类型及犯罪行为

1、新型支付方式的类型

当下,发展比较迅速的新型支付方式有电子支付和网络移动支付手机如何绑定银行卡

电子支付是指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当事人,通过信息网络传输手段,采用数字化方式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手机如何绑定银行卡。如电话支付、自动柜台机交易等。

移动支付是指移动客户端通过手机等电子产品进行支付,移动支付将互联网、终端设备、金融机构联合起来,形成新型的支付体系,如手机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手机如何绑定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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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型支付工具侵财犯罪行为

根据侵财行为犯罪作案手段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侵犯被害人账户内的资金,另一种是侵犯被害人账户绑定的相关银行卡内的资金手机如何绑定银行卡

第一种类型直接侵犯被害人账户内的资金,即行为人事先获取到被害人的相关信息(如手机密码、账户密码等),趁被害人不备之际,直接将其账户内的余额进行处置(据为己有或者直接消费)手机如何绑定银行卡

例如,2022年2月10日,被告人王某在同事下班后看到桌子上放着被同事郑某遗忘的手机,猜中郑某的微信支付密码后,发现被害人郑某的微信账户中有大量的钱款,被告人王某将其微信账户中的5万元转到自己账户中手机如何绑定银行卡

第二种类型侵犯被害人账户绑定的相关银行卡内的资金,行为人使用被害人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绑定好的银行卡账户,将银行卡里面的余额用来消费或转账手机如何绑定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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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2022年8月1日,被告人赵某在使用朋友周某手机打游戏的时候,发现被害人周某支付宝软件上绑定了一张银行卡,赵某通过周某的手机打开支付宝,将绑定在支付宝的银行卡里面的8万元转到自己的账户手机如何绑定银行卡

二、新型支付方式的代表观点

一是信用卡诈骗说:将新型支付平台等同于“机器人”,通过新型支付平台(机器人)方式进行侵财,使“机器人”陷入认识错误,因此不论第三方支付账户是否与信用卡账户绑定,均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手机如何绑定银行卡

以上述第一种类型的侵财犯罪行为为例,被告人王某是通过微信支付平台将被害人的账户中的钱财转给自己的,微信支付平台属于新型支付平台能够等同于“机器人”,也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手机如何绑定银行卡

二是盗窃说:构成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求被害人是基于错误认识对财产进行了处分,而非法借助新型支付平台转移或者使用钱款的行为并不具备上述诈骗罪的特性手机如何绑定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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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行为人通过破坏他人对财物的控制支配,建立起自己对财物的实际支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手机如何绑定银行卡。以上述第二种类型的侵财犯罪行为为例,被害人周某并没有因为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财产,因此不属于诈骗罪。

被告人赵某是在被害人周某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人将支付宝绑定银行卡里面的钱款转到自己账户中,破坏了被害人周某对财务的实际支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手机如何绑定银行卡

三是诈骗说:行为人将被害人支付账户内资金转出的行为经过支付新型支付平台所属公司的审核和认可,支付新型支付平台所属公司资金并未被盗窃,故不构成盗窃罪手机如何绑定银行卡

因案件中受骗者为新型支付平台所属公司,作出财产处分的是财产公司,受害者为账户实际持有人,因此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手机如何绑定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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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述第二种类型的侵财犯罪行为为例,第一种类型的侵财犯罪行为为例,被告人王某是通过微信支付平台将被害人的账户中的钱财转给自己的,是微信支付平台公司受骗后支付的,也应当认定为诈骗罪手机如何绑定银行卡

三、相关法律法规

2009年司法解释规定: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手机如何绑定银行卡

第一种类型直接侵犯被害人账户内的资金,因为该资金账户不属于信用卡账户,因此该资金账户的信息资料也不属于信用卡信息资料,因此不适用2009年司法解释手机如何绑定银行卡

对此,按照原理处理,区分使用对象是对人使用还是对机器使用,即:(1)如果是直接对人使用,属于欺骗了被害人,例如破解他人支付宝密码,用他人支付宝直接在商场购买商品,构成诈骗罪手机如何绑定银行卡

由于不存在利用信用卡的问题,因此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手机如何绑定银行卡。(2)对机器使用或通过网络系统使用,属于不存在“欺骗人”, 例如盗划他人账户的资金,则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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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类型侵犯被害人账户绑定的相关银行卡内的资金,支付平台的信息资料(支付密码)能够打开绑定银行卡账户,此时的支付平台信息资料(如支付密码)就等于是所绑定的信用卡的信息资料(支付密码)手机如何绑定银行卡

针对该信用卡账户,适用2009年司法解释,即:用非法方式获取信用卡信息资料,无论对人或对机器使用,都定信用卡诈骗罪手机如何绑定银行卡

四、结语

鉴于《刑法》第196条第3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受当时实际不存在新型支付方式的影响,针对新型支付方式的适用有相当局限性手机如何绑定银行卡

随着新型支付方式的形成和发展,新型支付犯罪逐渐增多,笔者建议在今后的刑法修正活动中适时补充完善使用新型支付工具侵财行为的认定手机如何绑定银行卡

标签: 涉嫌 认定 新型 支付 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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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31 08:14:25

方式进行侵财,使“机器人”陷入认识错误,因此不论第三方支付账户是否与信用卡账户绑定,均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手机如何绑定银行卡。以上述第一种类型的侵财犯罪行为为例,被告人王某是通过微信支付平台将被害人的账户中的钱财转给自己的,微信支付平台属于新型支付平台能够等同于“机器人”,也应当认定为信用

2023-05-31 04:36:33

卡。对此,按照原理处理,区分使用对象是对人使用还是对机器使用,即:(1)如果是直接对人使用,属于欺骗了被害人,例如破解他人支付宝密码,用他人支付宝直接在商场购买商品,构成诈骗罪手机如何绑定银行卡。由于不存在利用信用卡的问题,因此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手机如何绑定银行卡